国家应当从国家审判权的角度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给出最终的公正的法律评价,[27]而在此之前即使是法院的判决对被告人的不当评价也是没有任何法律意义的,更是不符合正当程序的法律价值的。
在亚非法协第五十四届年会开幕式上,李克强总理指出: 和平与发展仍然是时代主题,合作共赢更是大势所趋,推进国际法治是人心所向。在美学意义上,东西方思想家早就将和谐视为至美、最美。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用 30 多年的时间制定了 240 多部法律、700 多部行政法规、近万件地方性法规,还有数以万计的政府规章。尤其是在企业改制、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劳动用工、环境保护、网络信息等领域,侵犯人权的情况更加严重。( 《管子·七臣七子》)清末著名法学家沈家本说: 夫法者,天下之程式,万事之仪表也。有梦想,有机会,有奋斗,一切美好的东西都能够创造出来。为此,他提出: 一是推动国际政治秩序更加公正合理,二是促进世界经济更加开放有序,三是维护国际和地区和平稳定,四是共同应对全球非传统安全挑战,五是深化国际法治交流合作。
人类已经进入全球化时代。在一段相当长的时间内我们似乎淡忘了共和,当我们高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的时候似乎也没有产生出共和的共鸣。否则就是构成对《公约》第6条第2款的违反。
长达32页的判决书中多次提及凯瑞蒙,主要集中于案件事实证据类型和评估、对指控罪行的法律适用,定罪及量刑部分,对案外人凯瑞蒙的相关描述一览无遗。G同时是Euro 7 Fernseh- und营销有限公司股东和总经理或之一。同时K作为土耳其电视台7频道的创始人并且是Yeni Dunya Iletisim A.S运营公司的管理委员会主任,7频道的节目内容在土耳其和德国全国范围内播放,Yeni Dunya Iletisim A.S运营公司是根据德国法律成立的私人有限责任公司。就刑事诉讼而言,对刑事被告人进行审判,以决定其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该处以何种刑罚,这是各国诉讼制度需要解决的共同问题。
为了保持司法的权威性和一致性,对于同一事实的认定,法院应当在前案判决和后案判决中做出一致的认定。申诉人凯瑞蒙和政府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第一,该案是否归欧洲人权法院管辖,即申诉人凯瑞蒙的申请是否满足欧洲人权法院受理案件的标准。
欧洲人权法院作为保障人权的主要机构之一,通过个案的累积逐步就防止前案裁判对后案审理形成预断达成共识,并发展出审查判决书中的有关描述是否形成审前预断的基本思路及标准,以此约束法院的审判行为、树立正当程序理念、保障犯罪嫌疑人无罪推定的权利。防止前案已决裁判对后案未决裁判产生预断(以下简称前案裁判对后案审理形成预断)不仅是《公约》关于禁止公权机构审前预断的应有之意,更多是通过欧洲人权法院的具体判例进行评价,2014年审结的凯瑞蒙(Karaman)诉德国案[8]就是其中之一。[23] [德]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米健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96页。但是,欧洲人权法院最终认可了德国政府的观点,即这种对凯瑞蒙涉及犯罪事实的参考是不可或缺的,这有助于前案三名共同被告人们在犯罪中起到的作用,并能准确为他们定罪量刑。
依照现代人权保障理念的核心,法治国家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价值置于刑事诉讼制度的首位,打击犯罪的追求服从于人权保障的价值目标。多数法官与少数法官争议焦点在于:在前案审理中对后案当事人的参考是否允许有主观因素的描述。在之后的二审程序中,重庆市高级法院维持了一审刑事部分的判决。该非官方会计系统是和电视台以及德国Deniz Feneri协会并行的收集捐款机构,公司的股权由捐款组成,而且现金款项已经移交到了土耳其内7频道所在场所。
(二)立法建议:前案对后案共犯的犯罪描述并非有罪认定 禁止审前预断顾名思义就是指禁止在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做出有罪判决之前就对他人做有罪评价,强调公正审判的重要性。把判决理由中对其怀疑的陈词看作一个整体时,无异于判定了他本人有罪,却没有赋予自己针对指控进行辩解的机会,即剥夺了其无罪推定的权利。
作为一般性原则,它规范着包括法院在内的所有公权机构的行为,是不可逾越的界限。缔约方承诺不以任何方式阻止有关当事人有效地行使此项权利。
2003年7月14日,死者的母亲等人以被告人陈金权犯故意杀人罪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2002年7月14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涉嫌犯故意杀人罪对陈金权批准逮捕,2003年1月23日,该分院对陈金权作出不起诉决定。获得公正审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本身涵盖了无罪推定的整体价值,是与法律的正当程序理念密切相关的。因此,审判前不要发通稿,不要做不当声明。[1] 参见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渝高法刑终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这包括陈述全案时涉及凯瑞蒙的客观行为,也包括凯瑞蒙在案件事实中的地位和作用等主观性描述。
虽然我国并没有在宪法或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无罪推定原则,[24]但《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已经构建了一系列法律规则,如反对强迫自证其罪、非法证据排除、公诉机关承担举证责任等,以确保公正审判及无罪推定内涵的贯彻和施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同时欧洲人权法院也认为,即使公权机构没有审前预断行为,一旦媒体对案件进行失事报道而犯罪嫌疑人又没有充分救济渠道,依据《公约》第1条缔约方应当保证在它们管辖之下的每个人获得本公约第1章所确定的权利和自由,公共机关仍负有义务保障犯罪嫌疑人受到公正审判。
宪法法院重申,根据《基本法》保障的无罪推定原则而建立起来的判例法,对事先没有经过公正审判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定罪,也不能采取任何惩罚措施。对E而言,他是在G的指示下行事,省略记录了该协会官方帐户中实际使用的捐款数额并把他们记录在不同的非官方帐户中。
因此,无罪推定原则作为保障人权的重要原则,为世界各国所推崇。相反在符合一定条件时也有可能并不违反无罪推定。
本文引用陈金权案主要是讨论在分开审理的共同犯罪案件中对一被告人的判决中叙述涉及另一共犯的事实在符合一定条件时是否违反无罪推定的原则,并不涉及公诉转自诉问题。最高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所确定的裁判要点对人民法院审理类似案件、作出裁判具有指导作用,即在根据法律、有关司法解释作出裁判的同时,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可以参照指导案例,并可以将其作为裁判文书的说理依据加以引用。2008年9月17日,地区法院对G、T、E做出有罪判决,认为G、T作为犯罪领导人,犯有严重欺诈罪。这也是《公约》第6条第2款主旨所在。
法院发现:G通过创建和维护一个复杂的结构来隐瞒慈善款用途的事实,大多数捐赠者因为Deniz Feneri发布慈善广告的目的而捐款,却被G、凯瑞蒙和其他人用于私营企业的创业活动并成为股东。G和T分别被判处五年零十个月和两年零九个月的有期徒刑。
对此,欧洲人权法院做出了以下评估:首先,《公约》第6条第2款的内容及这一条款的序言对这一问题没有进行阐明。即所有公权机构不应对审判结果作出任何预断。
当然,基于保障公众知情权的需要,法院在审理犯罪的过程中有必要在一定程度内对外披露某些犯罪信息,但也同时应当告知公众该犯罪嫌疑人尚未被定罪处罚。参见于天敏、孙长永等:《公诉转自诉案件检察机关该如何进行监督》,载《人民检察》2006年第8期,第29-33页。
依照我国相关规定,既决判决书中所认定的事实对于后判案件具有推定的效力。它是禁止公权机构审前预断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强调的是法院自身对公正审判权的理解和尊重。凯瑞蒙案与陈金权案有相似之处,但最大不同之处在于,前者没有将必要性描述作为对凯瑞蒙的定案依据,而后者则直接将必要性描述作为对陈金权定案的依据。在认定陈金权有指使杀人的犯罪行为时,一审判决除了采信胡刚、胡泽模等人的证言外,还以该事实得到了已经生效的胡泽模故意杀人案判决的确认为由,认定陈金权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
依据(2001)渝三中法刑初字第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01)渝高法刑终字第479号刑事裁定,重庆市第三中院在对陈金权进行审理之前便对其做出了有罪的预断,并在(2003)渝三中法刑初字第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判决其应承担无期徒刑的刑事责任。德国地方法院为查明全案事实可能会不可避免地涉及本案的案外人凯瑞蒙,但要尽可能精确地进行描述。
[22]2004年,我国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他认为,地方法院在判决中认定他主导捐赠欺诈的推理违反了无罪推定原则。
《公约》第6条第2款旨在保护刑事审判的公正性,以使审判不受含有偏见的声明影响。我们裁判文书官网应该多加一句话,类似本案中德国地方法院在网上发布的说明那样[29],来保证后案被告人无罪推定的权利。